《老子校释》第二十八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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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其雄,守其雌,為天下蹊。
嚴可均曰:“為天下蹊”,各本作“溪”。釋文:“溪,或作溪。”
羅振玉曰:景福本亦作“溪”,景龍本作“蹊”,敦煌本作“奚”,下並同。
謙之案:作“奚”是也。莊子天下篇、淮南道應訓引作“溪”,此或後人以老子誤字改之。“溪”,玉篇:“詰難切,與溪同。”說文:“溪,山瀆無所通者,從谷,奚聲。”此雖可說為表卑下之德,但與下文“為天下穀”義重。若作“蹊”,則更無義。案敦煌丁本作“奚”,“奚”乃古奴僕之稱。周禮天官序官“奚三百人”,注:“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,其少才知以為奚。”“為天下奚”,猶今言公僕,與知雄守雌之旨正合。
為天下蹊,常德不離,複歸於嬰兒。
羅振玉曰:“為天下蹊”,敦煌本無此句。
謙之案:遂州本亦不重此句,下仿此。
知其白,守其黑,為天下式。常得不忒,複歸於無極。
魏稼孫曰:“為天下式”,“溪”“穀”二句重,此句不重,蓋脫。禦注三句皆重。
孫礦古今本考正曰:“為天下式”等重句,一本無。
嚴可均曰:“常得不忒”,各本作“常德”。
謙之案:“忒”,敦煌本作“貸”。按“貸”假借為“忒”。禮記月令“毋有差貸”,即毋有差忒也。章炳麟新方言曰:“月令注:‘不貸,不得過差也。貸本作忒。'今人謂過曰忒,如過長曰忒長,過短曰忒短,亦通言泰,一音之轉。”
知其榮,守其辱,為天下穀。為天下谷,常得乃足,複歸於樸。
嚴可均曰:“常得乃足”,各本作“常德”。“于樸”,禦注作“撲”,王弼作“樸”,下句亦然。
羅振玉曰:景龍、景福二本作“樸”,下同。
易順鼎曰:按此章有後人竄入之語,非盡老子原文。莊子天下篇引老聃曰:“知其雄,守其雌,為天下溪。知其白,守其辱,為天下穀。”此老子原文也。蓋本以“雌”對“雄”,以“辱”對“白”。辱有黑義,儀禮注:“以白造緇曰辱。”此古義之可證者。後人不知“辱”與“白”對,以為必“黑”始可對“白”,必“榮”始可對“辱”,如是,加“守其黑”一句於“知其白”之下,加“知其榮”一句於“守其辱”之上;又加“為天下式,為天下式,常德不忒,複歸於無極”四句,以協“黑”韻,而竄改之跡顯然矣。以“辱”對“白”,此自周至漢古義,而彼竟不知,其顯然者,一也。“為天下溪”,“為天下穀”,“溪”“穀”同意,皆水所歸,“為天下式”,則與“溪”“穀”不倫,協合成韻,其顯然者,二也。王弼已為“式”字等句作注,則竄改即在魏、晉之初,幸賴莊子所引,可以考見原文,亟當訂正,以存真面。
朴散為器,聖人用為官長。
嚴可均曰:“樸散”,各本“散”下有“則”字。“用為官長”,各本“用”下有“之則”字。
謙之案:“樸”,本或作“璞”。玉篇引老子曰:“璞散則為器。”文選演連珠注引尸子曰:“鄭人謂玉未理者為璞。”
是以大制無割。
嚴可均曰:各本作“故大制不割”。
羅振玉曰:敦煌本“制”作“剬”。“無”,今王本作“不”,與禦注、景福二本同。釋文出“無割”二字,知王本作“無”,今據改。景龍本、敦煌本均作“是以大制無割”。
謙之案:作“無割”是也。傅、範本“不”亦作“無”。范應元曰:“嚴遵、王弼同古本,河上與世本作‘不割'。”易順鼎曰:“‘不割'當作‘無割'。王注云:‘以天下之心為心,故無割也。'足證王本作‘無'。道應訓正作‘大制無割'。此作‘不'者,後人因下篇有‘方而不割'之語,改之。”
【音韻】此章江氏韻讀:雌、溪、溪、離、兒韻(歌、支通韻,離協音黎)。黑、式、式、忒、極韻(之部,黑,呼力反,忒,他力反)。辱、谷、穀、足、朴韻(侯部)。謙之案:雌、溪、兒,支部,離,歌部,歌、支通韻,說詳第十章。高本漢:白、黑、式、式、忒、極韻,器、割韻。武內義雄:白、黑、式、式、極韻。案白古音博,一說“白”字非韻。高氏以雌、溪、離、兒為韻,而不以雄為韻,然此兩節文意語法皆平行,不應“白”字獨韻。
右景龍碑本不分章,八十字,敦煌本七十六字,河上本、範本八十六字,王本八十二字,傅本八十五字。河上題“反樸第三十一”,王本題“二十八章”,範本題“知其雄章第二十八”。
嚴可均曰:“為天下蹊”,各本作“溪”。釋文:“溪,或作溪。”
羅振玉曰:景福本亦作“溪”,景龍本作“蹊”,敦煌本作“奚”,下並同。
謙之案:作“奚”是也。莊子天下篇、淮南道應訓引作“溪”,此或後人以老子誤字改之。“溪”,玉篇:“詰難切,與溪同。”說文:“溪,山瀆無所通者,從谷,奚聲。”此雖可說為表卑下之德,但與下文“為天下穀”義重。若作“蹊”,則更無義。案敦煌丁本作“奚”,“奚”乃古奴僕之稱。周禮天官序官“奚三百人”,注:“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,其少才知以為奚。”“為天下奚”,猶今言公僕,與知雄守雌之旨正合。
為天下蹊,常德不離,複歸於嬰兒。
羅振玉曰:“為天下蹊”,敦煌本無此句。
謙之案:遂州本亦不重此句,下仿此。
知其白,守其黑,為天下式。常得不忒,複歸於無極。
魏稼孫曰:“為天下式”,“溪”“穀”二句重,此句不重,蓋脫。禦注三句皆重。
孫礦古今本考正曰:“為天下式”等重句,一本無。
嚴可均曰:“常得不忒”,各本作“常德”。
謙之案:“忒”,敦煌本作“貸”。按“貸”假借為“忒”。禮記月令“毋有差貸”,即毋有差忒也。章炳麟新方言曰:“月令注:‘不貸,不得過差也。貸本作忒。'今人謂過曰忒,如過長曰忒長,過短曰忒短,亦通言泰,一音之轉。”
知其榮,守其辱,為天下穀。為天下谷,常得乃足,複歸於樸。
嚴可均曰:“常得乃足”,各本作“常德”。“于樸”,禦注作“撲”,王弼作“樸”,下句亦然。
羅振玉曰:景龍、景福二本作“樸”,下同。
易順鼎曰:按此章有後人竄入之語,非盡老子原文。莊子天下篇引老聃曰:“知其雄,守其雌,為天下溪。知其白,守其辱,為天下穀。”此老子原文也。蓋本以“雌”對“雄”,以“辱”對“白”。辱有黑義,儀禮注:“以白造緇曰辱。”此古義之可證者。後人不知“辱”與“白”對,以為必“黑”始可對“白”,必“榮”始可對“辱”,如是,加“守其黑”一句於“知其白”之下,加“知其榮”一句於“守其辱”之上;又加“為天下式,為天下式,常德不忒,複歸於無極”四句,以協“黑”韻,而竄改之跡顯然矣。以“辱”對“白”,此自周至漢古義,而彼竟不知,其顯然者,一也。“為天下溪”,“為天下穀”,“溪”“穀”同意,皆水所歸,“為天下式”,則與“溪”“穀”不倫,協合成韻,其顯然者,二也。王弼已為“式”字等句作注,則竄改即在魏、晉之初,幸賴莊子所引,可以考見原文,亟當訂正,以存真面。
朴散為器,聖人用為官長。
嚴可均曰:“樸散”,各本“散”下有“則”字。“用為官長”,各本“用”下有“之則”字。
謙之案:“樸”,本或作“璞”。玉篇引老子曰:“璞散則為器。”文選演連珠注引尸子曰:“鄭人謂玉未理者為璞。”
是以大制無割。
嚴可均曰:各本作“故大制不割”。
羅振玉曰:敦煌本“制”作“剬”。“無”,今王本作“不”,與禦注、景福二本同。釋文出“無割”二字,知王本作“無”,今據改。景龍本、敦煌本均作“是以大制無割”。
謙之案:作“無割”是也。傅、範本“不”亦作“無”。范應元曰:“嚴遵、王弼同古本,河上與世本作‘不割'。”易順鼎曰:“‘不割'當作‘無割'。王注云:‘以天下之心為心,故無割也。'足證王本作‘無'。道應訓正作‘大制無割'。此作‘不'者,後人因下篇有‘方而不割'之語,改之。”
【音韻】此章江氏韻讀:雌、溪、溪、離、兒韻(歌、支通韻,離協音黎)。黑、式、式、忒、極韻(之部,黑,呼力反,忒,他力反)。辱、谷、穀、足、朴韻(侯部)。謙之案:雌、溪、兒,支部,離,歌部,歌、支通韻,說詳第十章。高本漢:白、黑、式、式、忒、極韻,器、割韻。武內義雄:白、黑、式、式、極韻。案白古音博,一說“白”字非韻。高氏以雌、溪、離、兒為韻,而不以雄為韻,然此兩節文意語法皆平行,不應“白”字獨韻。
右景龍碑本不分章,八十字,敦煌本七十六字,河上本、範本八十六字,王本八十二字,傅本八十五字。河上題“反樸第三十一”,王本題“二十八章”,範本題“知其雄章第二十八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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